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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的设立
2007-07-16 16:00  文章来源:镇海区外经贸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依据: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及其《实施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、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等有关规定。
程序:
  1、行政服务中心外经贸局窗口受理
  2、收文并审查材料是否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
  3、初审
  4、审批、发文
  5、企业赋码通知单
  6、颁发证书
对象:
 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
材料:
  1、立项审批表
  2、合资、合作方合法开业证明(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章、投资者为自然人时则提交身份证或护照;外方证明材料需经相关机构的公证和认证)
  3、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(个人投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)
  4、中方、外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(本人签名)
  5、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
  6.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意见
  7、场地证明(房产证明,租赁须提供租房协议)
  8、合同、章程及其上报报告
  9、工商系列表格(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委派书,法人代表登记表)
  10、董事会(执行董事)、监事会(监事)成员名单(附身份证明)
  11、中方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
  12、法律规定所需的其他必备资料
  13、委托办理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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